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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2-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国家体育总局赋予中心的职责,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目标,充分发挥武术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武术和群众武术及各项武术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中心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武术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中心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主任离京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主任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中心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中心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规章制度、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活动计划、外事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中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总局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坚决执行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室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室反馈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室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中心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心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武术赛事、大型群众武术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武术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中心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七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党委会议、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中心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党委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总局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党的组织建设,审批党员的发展入党手续.研究决定党员的奖惩;研究中心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委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坚持中心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党委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中心党委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中心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领导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中心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人事、财务、外事、赛事及重要活动等重大事项;审议由中心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文件;研究部署中心年度及阶段性工作;研究处理中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确定其他需要领导班子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领导班子办公会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心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中心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列入会议计划并经批准的全国性会议,召开前由主办单位拟写内部请示,经办公室会签并报总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会务工作,全国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专业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精简会议人员,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心各部门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退回主办部门重新办理。公文的审批按中心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办理中心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各部门报送中心领导审批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送中心领导。
  第二十七条  以中心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中心领导签发。报送总局和总局有关部门涉及重点事项的公文,中心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文件由主任签发。其他以中心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逐步实现与总局相连接的网络化办公,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对各地武术管理部门(协会)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办理时间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的文电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传阅文件分发按照主任、副主任顺序传阅。请示件按分工送分管中心领导,根据分管中心领导的批示再送其他中心领导阅示。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心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国内出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效率。
  第三十二条  中心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任职和出席礼仪性活动,要本着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严格把握,规范报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心在与赞助商签订协议时,不得将中心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列入必要条款;赞助商不得将中心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四条  总局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中心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中心有关内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心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外事部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根据情况报主任核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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