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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体育彩票杯”山东省武术
发布日期:2012-09-11
 

一、主办单位

山东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山东省武术院、临沂市体育局

三、协办单位

临沂市体校

四、竞赛时间、地点

男子:2012721日至24日在临沂市举行。

五、参加单位

各市体育(文体)局及郓城宋江武校、莱州中华武校、菏泽曹州武馆。

六、竞赛项目

男子甲组(8项):52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80公斤级85公斤以上级

男子乙组(9项):52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80公斤级85公斤级85公斤以上级

七、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23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按骨龄大小确定参赛组别,以二代身份证确定代表资格。

(二)甲组参赛骨龄为16岁、17岁。

(三)乙组参赛骨龄为14-16岁(包含16岁骨龄)。

(四)运动员报到及参赛检录时,须向大会交验《山东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凡未交验证件者,一律不得参赛。

(五)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医生1人,同一级别中每单位限报运动员1人(各代表队在男子甲、乙组可选择4个级别各增报1,女子甲组可选择1个级别各增报1人,乙组可选择2个级别各增报1人)。

(六)各参赛代表队增报运动员费用自理。

八、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武术散打竞赛规则》。

(二)本次比赛为团体赛、个人赛。采用单败淘汰制(4人以下采用单循环制,不含4)

(三)运动员报到后先称量体重,称量体重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抽签前进行,第二次在进入前八名后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取消比赛资格。

(四)甲乙组在参赛过程中必须穿带护腿板。

(五)拳套、护具等器械由大会准备,护齿、护裆各队自备。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团体名次:男子甲乙组分别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各级别前8名按97654321计分,每队按每人所获名次分别计算团体总分,高者列前。总分相等时按规则第二十八条处理。

()个人名次:每组(项)参赛人数在12人(含12人)以上时,录取前八名,颁发成绩证书,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不足12人时按以下方法录取、每级别10人以上取前6名;69人取前4名;35人取前2名;12人则不录取名次。

()获得各级别前12名的运动员,可参加本年度山东省武术散打冠军赛。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最佳运动员奖”、“优秀裁判员”“年度优秀教练员”(评选办法另定)

十、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兴奋剂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性别检查将根据项目有关规定,按照必须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十一、报名和报到

()各单位填写正式报名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于79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寄至山东省武术院青少年训练科(各单位电子版报名表发至邮箱:418757530@QQ.com, 各单位电子邮箱标明地市。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邮编:250102,电话/传真:0531-89657671,联系人:苏娜、李培毅)临沂市体育局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地址:临沂市新华路66号,邮编276100,电话:0539-8313391,传真:05398312293联系人:张学金,逾期者不予受理。

()2012年“中国体育彩票杯”山东省武术散打锦标赛报名表在山东省武术院网站(相关下载)下载www.sdwushu.com.cn

()裁判员、运动队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十二、经费

运动员每人每天食宿费130(由省体育局补助),交通费自理(各运动队自行办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及意外伤害保险,报到时交赛区会务组),教练员与官员食宿费自理,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十三、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竞赛监督委员会

()裁判员由山东省武术院统一选派,名单另行通知。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十四、其它

()各参赛单位报到时,须持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运动员体检证明》(具体内容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体检证明以本次比赛前30日内方能有效)、《人身保险证明》原件。以上各项任缺一项不能参加比赛。

()比赛报名表一经寄出,不得更改换人和调换级别运动员因伤病等特殊情况需更改项目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报到时连同手续费(每更改一项交200元人民币)一并向编排组提出申请。

()各参赛单位报到后,大会医务监督组将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如发现问题,则取消比赛资格。

()为了端正赛风,严肃赛场纪律,保证公平竞赛,各运动队和全体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山东省体育局和赛区制定的各项规定,认真比赛,公正执法。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按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文件严肃处理。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归山东省武术院。

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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